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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报道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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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2-1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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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人们都知道肝炎、艾滋病是可以传染的,但很少有人知道自杀也可以传染。而自杀的传染通常是经过传媒的报道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日前,在由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办,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法学院协办的“自杀问题媒体报道论坛”上,已经在华工作多年的美国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执行主任费立鹏的一番话,令记者心中一颤。  “维特效应”由来已久  大众传媒与自杀行为之间的关联,早在18世纪就

自杀报道当慎重

【概要描述】“人们都知道肝炎、艾滋病是可以传染的,但很少有人知道自杀也可以传染。而自杀的传染通常是经过传媒的报道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日前,在由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办,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法学院协办的“自杀问题媒体报道论坛”上,已经在华工作多年的美国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执行主任费立鹏的一番话,令记者心中一颤。  “维特效应”由来已久  大众传媒与自杀行为之间的关联,早在18世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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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都知道肝炎、艾滋病是可以传染的,但很少有人知道自杀也可以传染。而自杀的传染通常是经过传媒的报道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日前,在由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办,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法学院协办的“自杀问题媒体报道论坛”上,已经在华工作多年的美国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执行主任费立鹏的一番话,令记者心中一颤。

  “维特效应”由来已久

  大众传媒与自杀行为之间的关联,早在18世纪就被注意到了。1774年,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出版后,社会上不少男青年
仿小说主人公维特饮弹自尽,以致该书一度被禁。“维特效应”因此成为专指传媒引发自杀模仿行为的学术名词。

  社会学家对“维特效应”进行了解读:自杀高危者会在阅读涉及自杀的报道或书籍后,对背景或问题与自己相近的自杀者产生身份认同,并模仿对方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报道越多,模仿的机会越大。如果报道的自杀者是名人,对受众的影响会比普通自杀者高出10多倍。

  香港艺人张国荣跳楼弃世的例子就很典型。2003年4月1日(愚人节)傍晚,张国荣从香港中环文华东方酒店24层一跃而下。此后短短9个小时内,港岛就有5个人相继以同样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随着传媒的广泛报道,张国荣自杀竟然掀起港人2003年4月上半月自杀的小高潮。自杀人士以25岁~39岁的男性居多,同比增加的几十宗自杀案采取的方式与张国荣如出一辙——跳楼。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总监陈婉莹女士指出,尽管自杀率的上升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不能单纯归罪于传媒,尽管到目前为止自杀报道是否会导致模仿性自杀行为,中外学者的研究还未能确立绝对的因果关系,但已有的共识是,过度渲染有可能引起自杀率增加。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WHO)与各国预防自杀组织相继向传媒界发出警告,并推出自杀报道指南(指引、建议),以协助媒体工作者对自杀进行恰当的报道。

  如何报道利于预防自杀

  奥地利维也纳地铁1978年开通,由于当地媒体“戏剧性”地报道了地铁自杀个案,自1983年起该地区地铁自杀发生率开始抬头,由1984年的7宗增至1986年的13宗,1987年仅上半年就出现了9宗。这时,奥地利自杀预防协会组织编写传媒自杀报道指引并进行大规模推广,协助媒体改进了自杀报道方式。1987年下半年,地铁自杀案快速回落至两宗,1989年全年也只出现3宗。此外,维也纳整体自杀数字也告下降。

  国内外研究者认为,当今媒体的自杀报道存在种种失当,如描绘自杀细节,将自杀原因简单化、片面化甚至神秘化,采用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使用煽情的标题或标题与文内信息不一致,未提及自杀者对其家人及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缺乏对危机干预途径和救助措施的报道……

  英国《BBC制作人报道指引》指出:“自杀是一个正常的新闻题材,不过若按真实情况报道自杀消息,有可能引致他人模仿。报道时应避免美化自杀或简化死因,也不应令受影响人士更加悲伤,照片和自杀方法的细节不应刊登,尤其是当该方法并不常见时。”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自杀报道传媒指引指出,专业的媒体只要恰当和准确地报道自杀消息,并从关心读者的态度出发,就有助于减少轻生的悲剧发生。

  费立鹏和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总监叶兆辉等综合考察世卫组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美国自杀预防基金会、加拿大及澳洲等国家和机构的相应指南,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认为,有利于预防自杀的报道在内容上具有一些特质:准确地描述自杀率的趋势,介绍治疗精神障碍或物质滥用的最新进展,报道逆境中没自杀而最终战胜困难的人,报道恰当寻求帮助而避免自杀发生的事例,报道支持自杀干预工作的政策和活动,剖析并更正人们对自杀的误解,提供获得专业性救助信息的途径等。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最近开展的一项调查发现,我国商业媒体对青少年自杀的报道热情超过了主流媒体,但在报道水平上逊于后者,呈现多个案、多消息、多失当报道的局面。主流媒体的报道失当少、分析性报道多,而且绝大多数都涉及了预防与救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商业媒体都存在将自杀者自杀行为合理化的倾向,这主要是通过中立甚至正面的语气来表示的,不符合预防自杀这一社会命题的道德要求。

  自杀报道的“要与不要”

  参考各国指南,费立鹏、叶兆辉等提出国内自杀报道的“要与不要”:要从事实出发报道,并与自杀问题专家合作,不要刊登自杀者照片或自杀者遗书;要穿插一些以正面方法解决问题的例子,不要详细描述自杀的方式;要强调除自杀以外还有许多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要美化自杀;要提供辅导服务和有关的资料,不要强调轻生者的个人特质、背景或宗教;要报道自杀的危险因素及可能的先兆,不要责备任何人。

  在具体操作上,应尽量避免将自杀报道放在头版,尽量避免用大字标题,避免将自杀方法或某一自杀原因放在标题上,如“跳楼”、
“为情自杀”等。描述死者时要注意避免使用带有褒贬色彩的用词,如应说“自杀死亡”,而不应说“自杀成功”或“被迫自杀”等。

  专家特别提醒媒体注意4个问题:其一,引用自杀数据时应慎重。不同国家计算死亡率的方法不同(如有时按全部人口计算,有时按15岁以上人口计算),因此比较不同国家的自杀率时应谨慎。自杀率的计算通常以每10万人为单位,如所报道人群的总人口数小于25万时,则以报道实际的个案数目为佳。其二,报道自杀案例时别忽略自杀者的精神状态。中国63%的自杀死亡者和38%的自杀未遂者在自杀当时患有精神障碍(如抑郁、焦虑、毒品或酒精依赖等),但这些问题通常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治疗,而这常被媒体忽视。其三,急性负性事件不是自杀的决定因素,自杀很少仅由最近某一个痛苦的事件(如夫妻关系破裂或失业)所导致,单从社会因素的角度无法解释自杀的发生,应同时考虑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其四,在获悉噩耗初期,自杀者亲友提供的信息并不可靠。他们可能会否认有自杀的征兆,也可能会谴责某人或某个环境。在多数情况下,记者通过细致的调查常常会发现自杀者在自杀前存在一些未被亲友重视的问题和先兆,会发现本自杀是几种因素导致的后果而不是某人或某事单独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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