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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职工行为管理规范
分类:最新公告
作者: 医务科
来源: 精卫中心
发布时间:2015-12-03 08:37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我院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原《职工守则》内容,经院领导班子研究,院职代会讨论审议,特制定此《职工行为管理规范》,请予认真执行。
仪表举止规范
1、全院职工工作期间要求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穿白大衣需佩戴胸卡,所有职工及清洁工、实习生,不准穿白大衣或工作服进食堂、到院外等地。违反上述规定其中一项处罚50元。
2、实行首问首访负责制。我院职工在接待患者及家属、外来办事人员、接听电话及回答咨询时,需文明热情,并耐心解答或引导,禁止推诿及生、冷、硬、顶现象,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与患者及家属争吵。因服务态度差,引起有理上访的,处罚100—2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纪律规范
3、职工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及中午提前吃饭,违反上述一次处罚50元,月累计三次以上加倍处罚。
4、职工考勤及请假事宜遵循院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无故旷工3天以内(含3天),每天处罚100元,全院通报。连续旷工4—15天按沈阳市职工最低生活月工资标准发放,离岗培训待聘。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5、护士长以上中层干部离院半天至2天要向院主管领导请假;离院2天以上,须到党办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院长和书记批准后,方可离院,违者院内通报并按相关考勤规定处理。
6、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违者处罚200元,全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病房夜班值岗护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禁止睡觉;门诊各类值班岗位人员在22时以前不许离开工作岗位到值班室休息。22时后可到值班室休息,但不得大脱大睡。如有病人须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违者处罚200元。被上级机关暗访查获或新闻单位曝光者及产生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并停职检查处理。
7、全院职工不得在诊室、病房、医护办公场所吸烟,违者处罚100元。病人、陪护、家属及外来人员也不得在上述地点吸烟,违者处罚所在科室50元。
8、工作时间禁止干私活、办私事,禁止在办公室、科室等工作场合大声喧哗、聚堆闲聊、嘻笑打闹、吃零食,不准看与业务工作不相关的期刊杂志,违者视情节处罚50—100元。
9、禁止在医院玩电脑游戏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禁止工作时间打扑克。违者处罚300元,被上级机关暗访查获或新闻单位曝光者及产生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并停职检查处理。
10、禁止工作人员在院内打麻将、打架、斗殴、蓄意闹事,禁止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违者处罚500元(损坏的公共财物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并予停职检查处理。
11、禁止工作人员之间在院内吵嘴、骂架,违者罚款200元。
医疗行为规范
12、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或推诿病人,主动扶助行动有困难的患者就诊及做各种检查;急诊医生对急诊危重病人应主动迎诊;患者未诊治完,医护人员不能下班或离开岗位。违者视情节罚款100—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对于暂无法推却拒绝的红包,在24小时内要上缴院监察科,并向科室领导报告。对收受红包未及时退还上缴并被举报或查处者,除全额退还外,处以10倍罚款并落聘专业职级一年,对故意刁难患者,授意暗示索要红包者,除上述处罚外并予停职检查处理。
14、医疗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医疗文书,违者处罚500—1000元,责令上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并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5、全院职工不准绕开医院药械科私进和私售药品、医疗器械,不准私自接受药品及试剂、卫材、物品采购及后勤维修改造促销人员给予的“回扣”、“促销费”,违者处罚500—1000元,上缴非法所得,调离原岗位,落聘专业职级一年,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并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6、医务人员未经医务科、科教科、宣传科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到外单位以医院名义出诊、会诊、医疗鉴定、讲学、参与媒体制作活动,违者处罚1000—2000元,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17、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于泄露病人隐私者,处罚100—200元,并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8、对于来院诊治的精神病人,正常均应经门诊收住院治疗。未经医务科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介绍精神病人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及住院。违者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并予停职检查处理。
19、禁止医务人员擅自到院外接病人,违者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20、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正常财务手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收病人的医疗费、检查费等现金,违者给予收取金额10倍以上罚款,调离原岗位,落聘专业职级一年,直至辞退。
21、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各种检查单和处方,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履行贵重药品、大型检查费用支出主动告知制度和患者费用认可制度。因“三不合理”引起投诉经查实的,科室自负上述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处罚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被新闻媒体曝光者,对所在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对当事人停职检查处理。
22、全院各科室要干净整齐,办公桌、操作台、诊察床上,禁止摆放医药代表名片、食品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及所在科室各50元。医疗用冰箱不许存放医护人员私人用品,违者处罚所在科室100元。
机关、后勤行为规范
23、锅炉班、电工班、洗衣班、木工班要认真执行“下收”、“下送”、 “下修”制度并主动下科室巡视。在巡视中发现问题或接到临床报修通知后,应15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于半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提出解决意见。违者罚款50—100元,因工作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加倍处罚,并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24、保卫科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特别是重点部位的防范。因脱岗、漏岗或工作失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根据情况给予责任者处罚500—1000元,严重者并予停职检查处理。
25、汽车班要保证通勤和日常公务用车,未经院领导批准禁止私自用车。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并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处理。
其它行为规范
26、自觉爱护公物。工作中应谨慎操作,防止公物损伤,发现损害公物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对操作漫不经心、不负责,造成公物损坏者,要照价赔偿,通报批评;对有意损坏或破坏公物者,除赔偿外,处以5—10倍罚款。
27、职工对医院各项工作产生异议或意见时,应逐级反映情况,不许影响医院或他人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
28、本规范由院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执行中如有异议,院领导班子负责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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