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态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处理规定
分类:医院动态
作者: 医务科
来源: 精卫中心
发布时间:2015-12-03 13:59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或者转存患者住院费及伙食费等、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的举报投诉。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医务科有诉必查,查实必处。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 由医务科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五)为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来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不得向医务人员馈赠“红包”财务,医务科或纪检监察处对送红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进行警示教育。
(六)医务科及纪检监察处查实为医务人员索取“红包”的或在医疗纠纷中反映收受“红包”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七)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集体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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