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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门诊统筹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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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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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每年都可以重新选择,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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