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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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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13 12:29
为更好的传承精卫中心传统,满足部分老同志希望退休后返聘回医院继续工作的愿望,更好地发挥其业务专长,促进我院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返聘退休人员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工作原则: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
二、返聘人员一经返聘上岗,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医院及所在科室的领导,协同所在科室其他同事,做好本职工作。
三、返聘年龄: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
四、返聘时间:首次返聘协议于退休之日签订,续聘协议每年年初元月1号签订一次(不跨年度)。年龄满70周岁或工作岗位不再需要,则不再续签合同;
五、如有违反医院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以及身体状况不佳,医院有权立即解除返聘合同。若本人提出终止返聘,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六、返聘工资标准:正、副高级人员每月每人700元,中、初级人员每月500元。每缺勤一天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
七、返聘奖金标准:
1、分配方法:核算科室返聘人员参与本科室奖金分配;非核算科室返聘人员享受医院综合奖。
2、分配范围:与在职职工执行相同的常规工作作息时间的返聘人员,参与奖金分配;其他返聘人员不参与奖金分配。
八、申办程序:
1、有返聘愿望人员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身体状况和能否服从工作安排的承诺。
2、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确需返聘,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返聘理由和拟安排的工作岗位。
3、人事科根据主管部门意见,提交院班子会研究决定是否返聘。
4、经研究同意返聘的人员,到人事科签订返聘协议书。
九、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医院的工作制度予以处理,必要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十、岗位急需的短缺人员,如不具备返聘条件,需经院班子会研究决定是否返聘。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科